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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辦學校如何進行分類管理


對民辦學校的分類是教育體製和辦學體製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民辦教育規範管理和財政支持的重要前提條件。

我國民辦學校如何進行分類管理

  王善邁

  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經濟體製和教育體製改革、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在政府倡導和政策支持下,各級各類民辦教育獲得了長足的發展,已經成為我國教育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在民辦教育發展過程中也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和瓶頸,如民辦學校法人性質和產權界定不明確,財政對民辦教育支持缺乏製度保障,民辦學校治理結構不規範、內部管理混亂等。為此,《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要大力支持民辦教育,依法管理民辦教育,積極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那麽,應如何對民辦學校進行分類呢?

  民辦學校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的標準有三:第一,辦學節余或營利是歸於學校還是舉辦者。這裏的辦學節余或營利是指在扣除辦學成本、提留發展基金及其他必需的費用後所剩余的資金。第二,舉辦者的初始投入和追加投入所形成的學校固定資產是屬於學校還是屬於舉辦者。民辦學校的投入包括舉辦者的投入、學費、政府各種形式的投入和社會捐贈投入等,其形成的固定資產應分類列入學校固定資產賬戶。此標準僅限於舉辦者投入所形成的固定資產。第三,學校辦學終止時,在財產清算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資產是歸於社會公益還是舉辦者。

  從製度規範來說,舉辦者對民辦學校的投入應區分為投資和捐資(捐贈)兩類。作為投資不是無償的,目的是獲取經濟回報;作為捐資或捐贈則是無償的,目的並非獲取經濟回報,而具有公益性。在此規範的基礎上,民辦學校的分類標準是辦學節余和學校資產剩余的歸屬,或者說是舉辦者是否具有剩余利潤和剩余資產的索取權。舉辦者具有剩余利潤和剩余資產索取權的學校屬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反之,則屬於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那麽,民辦學校的分類應如何實施呢?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相關法規並未對民辦學校分類作出明確的規定,民辦學校分類和分類管理屬於民辦教育發展過程中有待探討的重要問題之一。依據我國經濟體製和教育體製改革成功的經驗,應采取漸進方式,以降低改革的社會成本、提高改革的效益。因此,有關民辦學校的分類問題,可采取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推廣,並在此基礎上修改和完善相關的法規和政策。

  民辦學校的分類應遵從自願和政府審核監管兩大原則。對於已經舉辦的和將要舉辦的民辦學校,應根據舉辦者和投入者的意願,在兩類學校中加以選擇並進行註冊。我國已經舉辦的民辦學校,從舉辦者和投入者的角度可將其分為兩類:一類是以營利為目的,在我國公辦教育供不應求的背景下,民辦學校擁有發展的空間。舉辦者可根據自身條件和理性判斷,在不同的產業和行業中進行選擇,在經營管理有方的條件下具有獲利空間。另一類是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說是作為和公辦教育共同發展教育的一種教育組織形式。

  影響分類選擇的重要因素是經濟上可否獲得回報,其實兩類學校都可獲得經濟回報。具有營利性質的學校,其經濟回報的形式是辦學節余和投資形成的固定資產的剩余歸於投資者和舉辦者所有;具有非營利性質的學校,按照國家對公益事業捐贈的優惠政策,其投入可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按一定比例扣除,享受稅收優惠。此外,教育系統還有冠名權這一形式的激勵機製。對於辦學的企業來說,這種捐贈具有公關行為的特征,有助於擴大市場;從學校發展來說,此類學校可享受教育類的稅收優惠待遇。

  在民辦學校舉辦者自願選擇的基礎上,由政府相關機構進行審核和監管。對民辦學校的註冊和監管,政府應從以下三個方面開展工作:第一,審核註冊單位是否具備辦學入門條件。不具備辦學條件者不予註冊,已經舉辦的學校不完全具備辦學條件者,應限定期限達到標準的辦學條件。第二,進行財務監管,其主要內容應是辦學節余的使用去向和學校資產所有權的歸屬,財務監管應在每個會計年度進行,並由獨立的會計事務所審計。第三,教育法規政策的監管,兩類學校盡管性質不同,但都必須遵守國家的教育法規,執行國家的教育政策。根據後兩項監管的結果,對民辦學校實現分類歸屬,並進行調整變更。

  對教育質量的評估應由獨立的教育評估機構進行。將市場競爭引入民辦學校的質量監管,不僅可以在民辦學校之間,還可以在公辦和民辦學校之間展開良性競爭,從而提高其教育質量,那些質量低劣的民辦學校將在競爭中被淘汰出局。

  對民辦學校的分類是教育體製和辦學體製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民辦教育規範管理和財政支持的重要前提條件。規範了民辦學校的分類和分類管理,民辦學校的法人性質、產權界定、財務管理、治理結構、財政支持等問題就可以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作為營利組織的教育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基本上屬於私人產品,從性質上來說,與作為營利組織的工商企業沒有本質區別,其終極目的是營利或利潤的最大化,而提供教育服務是手段;資源配置的基本機製是市場供求和價格,服務的成本最終由消費者即受教育者負擔,這類服務的供給與需求本質上是市場交換關系。作為營利組織的教育服務機構,實行照章納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管理製度。營利性的民辦學校所獲收益由投資者和舉辦者自由支配,可以用於學校教育支出,也可以歸於投資者和舉辦者所有,不存在所謂合理回報和使用去向等問題。由於其提供的教育服務具有正的外部性,成本和收益不完全對稱,公共財政應給予一定的支持,這種財政支持只是其服務成本的一種補充。

  作為非營利組織的民辦學校,從製度規範來說,同公辦學校一樣,其功能是傳承文明和知識技能以培養學生,收取學費和營利是手段。由於這類學校屬於非公共服務機構,經費來源和服務成本的主要負擔者是其服務的消費者,即受教育者及其家庭。學校收入大於支出的部分(即營利部分),應用於學校教育支出,而不應歸於舉辦者所有。由於其性質為非營利機構,公共財政應給予比營利性學校更大的直接支持。(新聞來源:中國教育報)

 

 

發布者: 陶桃  發布日期: 2011-08-23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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