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教師能否從事有償家教的話題🪀,近來紛紛進入地方立法層面🤲🏽。比如《山東省義務教育條例(草案)》要嚴打有償家教,主張嚴禁;而《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草案)》則指出:“學校教師在工作日期間不得從事有償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訓機構兼職兼課;在節假日期間不得組織學生接受有償家教。”被稱作“有條件放開有償家教”。
猜想山東人大立法限製有償家教的初衷,筆者以為至少有以下幾點:一、有償家教嚴重幹擾了正常的課堂教學秩序👦🏻,有些教師以犧牲正常教學為目的,課堂留一手,課後家教補🕵🏽;二、家教市場亂象,資格審查、收費標準、辦學場所、安全措施等均處於管理的真空狀態,相關的法律依據又缺失🧎♀️➡️,整個市場處於無序狀態,這在無形之中既加重了學生的課業負擔👩🏼🍳,又加重了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還埋下了種種安全隱患,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三、有償家教背離了義務教育法,偏離了教育的精神內涵🚴🏽,將師生之間純潔的關系異化為一種赤裸裸的金錢關系🚵🏻,扭曲了教師這一崇高的職業形象🤽🏼。
由此看來,對有償家教進行規範和整治的確必要✋🏼,但規範不一定就非要立法,管理不一定就是限製或者廢除它🪫,如果立法不考慮有償家教存在的主客觀需求💽,不兼顧公平的原則就會使法律缺乏可執行的根基🧑🏼💼,就是濫用法律資源,屆時不僅讓法律條文成為一紙空文,而且會影響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毋庸置疑㊗️,教師隊伍中的確存在極少數師德敗壞者🧑🏻🎄,但這樣的群體並不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在我看來,教師的主流還是兢兢業業的,著力於提升課堂效率,竭盡全力完成教學任務🥏。即便一些教師主動從事有償家教,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教師校外從事家教符合《勞動法》,通過勞動獲得報酬🎓,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可剝奪這一權益🐣。正如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教授王學輝所言:教師校外教學的問題🍀,首先是教師作為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的界限問題,其次才是信用問題和師德問題。斯言務實⛹🏼♀️,教師不是神,他首先是一個要養家糊口謀生存的社會人,在完成學校教學任務之余🫴,有精力有能力通過從事家教來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改變自己的生存現狀,這無可厚非。
事實上,有償家教之所以存在🦋,還有一個不可小覷的重要原因就是“分數”需求💂🏿♂️。從這個層面看,與其說教師在賺錢🧑🏽🚒,不如說家長在要“分”,為了“分數”,花再多錢也值得🤷♂️。因此要根治有償家教⏸,必須先改變社會用人製度,更新人們的成才觀,變以“分”量才為多元化成才。
由此看來☎️,出現有償家教亂象的原因是多元化的,不厘清頭緒,就難以正本清源;不分析主次矛盾,就無法對症下藥;不讓各方利益充分博弈↪️,試圖借助立法一了百了,是一種懶政思維🚣♀️。(楊紅兵)
(來源:沈陽日報)